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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保密知识学习宣传资料4

    发布日期:2018-05-04    浏览次数:

    泄露国家秘密概念解读

    1.何为泄露国家秘密  

    《办法》第四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法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  

    该条文包含两层意义:第一,泄密的前提要件是当事人违反了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二,泄密的结果要件是造成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  

    2.何为“按泄露国家秘密处理”  

    《办法》第五条规定,发生下列3种情形的“按泄露国家秘密处理。”分别是: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10日内,机密级、秘密级60日内查无下落的;未采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或者标准的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使用廉洁护理万网或者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等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且该信息设备被远程控制的。  

    3.如何认定“泄露国家秘密”  

    泄密主体:可是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机关单位的社会主体。  

    泄密客体:泄密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秘密。  

    泄密主观方面:当事人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决定故意泄密或过失泄密的定性,二者追责差异较大。  

    泄密客观方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作3个层次的判断,:一是当事人负有保护国家秘密的作为义务;二是当事人能够履行义务却不作为,甚至实施泄密行为,导致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结果;三是当事人行为与泄密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摘自《保密工作》2018年第3期——泄露国家秘密概念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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