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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保密知识学习宣传资料5

    发布日期:2018-05-07    浏览次数:

    保密法律责任的基本形式和追究保密法律责任应注意的问题

    保密法律责任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保密法律责任的基本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一,行政责任。根据保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保密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形式。 

    一是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隶属关系,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国家公务员或所属人员给予的惩罚措施。行政处分具体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形式,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具体实施。 

    二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特定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行政制裁。根据保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主体不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而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 

    第二,刑事责任。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保密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密法律责任除了上述两种基本形式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形,即保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对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这类人员不属于组织人事和监察机关规定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的范围,应依据所在机关单位内部管理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条款追究相关责任,具体处理方式包括经济处罚、解聘等。 

    l追究保密法律责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对于任何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把握两个问题。 

    第一,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一是防止以批评教育等方式替代行政处分。在追究保密行政法律责任时 ,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责任人员,必须严格依据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不允许以其他处理方式代替行政处分。 

    二是防止以行政责任替代刑事责任。在工作中,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过失泄密的刑事责任往往比较困难,主要原因在于,大多数人认为过时泄密多是在工作中疏忽大意或存在侥幸心理才导致泄密、主观恶意不大,无须采取刑事制裁方式。同时,一些机关单位有法不依,在一定程度上对责任人员包庇纵容。在当前泄密事件呈高发态势下,对构成犯罪的泄密行为,必须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以行政责任替代刑事责任。 

    第二,要切实履行处分监督职责。 

    为强化对严重违规和泄密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确保法律责任有效落实,保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处分监督的职责,规定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摘自《保密工作》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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